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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偽造文書詐欺.無保請回|刑事案件

2024.07.04


    在健保的大傘下,相較其他的美國、日本、歐洲國家,在台灣看診是非常便宜的,因為健保給付的制度,幾乎是包山包海,將大部分的醫療項目,納入申請健保給付的範圍,而且無論是至診所、大醫院就診,看診費一律約莫一、二百之內便可解決,但其實,醫師專業診斷、診療技術都是非常取之不易的,須歷經久日的淬鍊,進行專業人員訓練、一層層藥品與診療技術研發,飽含著豐富的人類智慧結晶,是高價值的社會資本。

    由於醫療資源取得太過容易,看診人數又過於氾濫,導致醫療院所對病人身分辨識的防護網太過薄弱,只要一張健保卡即可就診,無須經過其他識別身分的關卡,而今天的當事人,就是恰巧是利用了這個制度下產生的漏洞,當事人患有憂鬱症,卻因有身孕醫生無法開立治療憂鬱症之處方,當事人實在無法忍受心底煎熬,於是想到借他人名義,獲得更多醫療資源的方法,那就是持他人之健保卡就診。

    阿妙借用兩位同事之健保卡,多次冒充其身分至診所看診,在病歷上偽造同事之簽名,讓診所櫃台人員誤信阿妙是持健保卡之本人,因而提供阿妙診療與藥事服務,並向健保署申請健保點數,於是,阿妙向診所不法詐取了診療服務、憂鬱症的藥物。

    之後,是因小琪、香香收到健保點數扣點通知,但自身卻沒有去看診,才驚覺健保卡早已遭到阿妙利用,來詐取診所的醫事服務。

    阿妙在遭報警後,身懷六甲的她,心急如焚,四處尋找法律協助,很快找到法律手牽手團隊,手牽手團隊在聽到阿妙的故事後,在責怪阿妙違法行為之外,更多的是,深深體會阿妙在身體極度不適的狀況下,被逼到窘境時,別無選擇而只能藉由冒充他人名義這條路徑,來獲得他迫卻需要的藥物的絕望心情。

    於是,法律手牽手立刻未其媒合到潘律師,潘律師接手後,謹慎審視每一份資料,以專業角度分析阿妙的案件,不放過刑事程序中每一個環節,並掌握阿妙的個人狀況,很快就找到能為其爭取緩刑的關鍵。

    律師主張

    1. 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案件事實,阿妙皆坦承不諱,並且,潘律師積極提出訪查訪問記錄、就診資料、對話紀錄等,與阿妙的自白相作比對,證明阿妙之口供與案件事實經過全然一致。

    2. 審理程序中,阿妙當庭向告訴人琪琪、香香誠心道歉,並賠償一萬元,當作民事和解金,以表悔過之誠意。

    3. 阿妙在跟警方偵訊時,罹患憂鬱症,有壓力大、情緒低落、失眠等症狀,醫生又因其懷孕拒絕開助眠或抗憂鬱等藥物,實在逼不得已,才出此下下策。

    雖然阿妙罪證確鑿,且犯案許多次,經過潘律師積極主張及提出有力證據,句句切入關鍵點,最終成功說服法官採信律師主張,宣判緩刑2年!

    法官最終認定被告阿妙偽造文書、詐取醫藥服務的行為,雖有不該,但阿妙自始至終坦承犯罪,又已經向告訴人賠償並道歉,足以認為其有悔悟的意思,並沒有再犯的可能,應該給與暫不執行才適當,而給與緩刑2年,但因犯案多次,仍須接受檢察官的法治教育課程,並付保護管束。

    法條小教室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之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亦同。

    前二項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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