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車手現行犯.無保請回|刑事案件
無保請回,直白著說就是「不需交擔保金就可以不用被羈押」在犯罪偵查階段,案件還沒有進到法院審判的時候,檢方為了要盡所有可能的查出完整真相,倘若犯嫌出現「逃跑不願意接受偵查」,或「偵訊時與其他共犯勾串」、「湮滅證據」的嫌疑,導致若不羈押,將無法順利進行偵查的情形,檢察官就可以聲請羈押犯嫌,以保全證據。
因此,無保請回與被告有罪與否壓根是兩碼子事!無保請回也不代表未來會無罪,只是當下他逃亡、隱匿不出庭的可能性低;相反地,要求被告具保,甚至是羈押被告,也不代表被告有罪。
阿坤在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進行贓錢收款之工作,在一次犯案到一半,遭到警方當場以現行犯逮捕至警局,扣案過程中手機被扣押,並接受檢察官之詢問,檢方在檢視監視器畫面、手機對話紀錄後,認定阿坤犯詐欺、洗錢等罪嫌疑重大,有與其他共犯串證、滅證的嫌疑,因而向法官聲請羈押禁見,因手機被扣押,也無法與親友取得聯繫,阿坤也只能原地祈禱隔日羈押庭的情況。
親友得知阿坤被捕後,緊急找到法律手牽手,希望能為阿坤在有限時間內,盡量為其爭取最好的結果。
檢察官訊問並檢視阿坤手機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資料,認定阿坤涉犯刑法第339 - 4條第1項第2款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疑重大,且因不願意如實交代共犯與犯罪所得去向,認定阿坤的說詞完全是幽靈抗辯,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的嫌疑,認為羈押之理由充分,於是法官聲請羈押犯嫌阿坤。
親友得知阿坤被捕後,著急地找到法律手牽手,希望能盡量幫幫他們,看阿坤的狀況,是不是還有救。於是,法律手牽手團隊立即為阿坤媒合到刑事專長,並且熟悉談判技巧的律師-潘俊熙律師,並將案情轉知,潘律師在有限時間內,開始著手處理阿坤的案件,謹慎審視每一個證據資料,很快的,就被潘律師分析出到關鍵突破口。
律師主張:
阿坤已經自白,而且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沒有要隱瞞犯罪事實的意思,顯見坦然面對一切偵查程序的態度。
雖阿坤涉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但並沒有羈押的原因,因為沒有具體、相當事實可以指出說阿坤確實有勾串或滅證的嫌疑,例如:警方搜案時,試圖與其他共犯取得聯繫,而認定嫌疑的程度,不得單純因為阿坤未誠實交代其他共犯、犯罪所得去向,就以此認定阿坤有串證的嫌疑,還必須有相當的事實證據,去證明阿坤有此嫌疑,才可以以當作羈押的事由。
阿坤用來與詐騙集團聯繫的手機已遭檢方查扣,無法對外與詐騙集團取得聯繫,在查獲的過程中,檢察官也並未具體說明阿坤究竟出現什麼勾串、滅證的行為,無從認定有事實足以認定其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的嫌疑。
一般而言,涉及詐騙集團的案件,被告被羈押的機率很高,尤其是遭警察以「現行犯」逮捕的犯嫌,現場直接被逮個正著,當然嫌疑很大,檢察官在訊問時,必然會問到其他共犯的去向,此時,若沒有通通如實以告,或者表示不清楚、忘記了,不論實際上是否清楚情況,都很可能被檢察官認定是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的可能,因而聲請羈押。
但是,羈押與否的決定權在於法官,檢察官僅有聲請的權利,因此仍有挽救的機會,關鍵在於此階段的處理方式,檢察官聲請羈押後,還須開羈押庭,由法官決定是否有必要羈押被告。在這樣的情形下,更顯得交由律師辯護的重要性,由律師抓住法律的癥結點,基於案件真實情況與動機,在偵查庭上,才有機會扳回一城、爭取最佳結果。
雖然檢察官認為坤的說詞是幽靈抗辯,並認為其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的嫌疑,但經過潘律師精練的法律用語,清楚、具體說明阿坤訴訟上的權益,提出合理有利的法律主張,與法官、檢察官來回斡旋數回後,成功說服法官裁定毋庸繳交擔保金,也不需要羈押被告,也就是無保請回!原因在於,法官採信潘律師的辯護主張,認定確實沒有相當的事實,足以證明阿坤有串證、滅證的嫌疑,檢察官聲請的羈押慘遭駁回。
而通常,為了證據的保全,偵查的完整性,刑事被告需繳交一筆擔保金,來擔保自己不會逃亡、無勾串、湮滅證據的嫌疑,才不用被羈押,但經過潘律師積極爭取過後,阿坤得以不需要交任額保證金,不被羈押就可以回家的最佳結果。
法條小教室
刑法第339 - 4條第1項第2款 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洗錢罪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