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生父認領
委託人:Y小姐
爭取結果:Y小姐勝訴,由Y小姐單獨監護,被告每月支付扶養費,並且返還Y小姐代墊扶養費
承辦律師:紀孫瑋律師
案件背景
Y小姐過去於某電子廠工作,被告為常客,雙方因此熟識,於101年4月26日展開交往。交往初期兩人便展開同居生活,Y小姐於101年12月間懷孕,後Y小姐發現被告竟是有家室的人,因此在102年5月與被告分手,被告搬離住處之後兩人便斷絕聯繫。後Y小姐之女於102年8月31日出生,並一直由Y小姐獨自養育。
律師處理過程
主要問題
確認Y小姐之女是否為被告之女,並請求扶養費用、監護權歸屬。
處理方向
依臉書打卡、照片記錄,證明雙方過去曾交往並同居;且被告配偶曾用臉書與Y小姐聯繫,詢問被告與Y小姐交往情勢,加上Y小姐受孕期間為雙方同居時期,足認被告為Y小姐所生女兒的父親。
成果量化
法院判決被告應認領Y小姐所生之女,並由Y小姐單獨監護其女,並每月支付9023元作為子女扶養費用直至子女成年,另須支付先前Y小姐代墊之扶養費用790204元,全面保障當事人與其子女的法律及經濟權益。
判決結果
通過紀律師協助下,最終法院於111年7月29日判決:
- 被告應認Y小姐所生之女為其女。
- 對於未成年之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Y小姐擔任。
- 被告自110年9月起,應給付Y小姐每月9023元作為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直至成年。
- 被告應給付Y小姐先前單獨扶養其女之扶養費用790204元。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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