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會構成竊盜罪?
(一)客觀構成要件:以竊盜的手段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
1、竊盜行為
是指未經過他人同意,以非公然、隱密的方式取走他人的物品,破壞他人對該物的持有,建立自己對物的新持有與支配力。
注意!竊盜必須以和平的方式進行,若以脅迫、強暴的手段來達成,則屬於搶奪罪、強盜罪的論罪範疇。
2、動產
受人力支配的而移動的物品,例如:汽車、包包、錢財,與定著於陸地上的不動產,是相對的該念。倘若是偷偷住在別人房屋,因為不法所有的對象是不動產,則會構成另一罪叫做「竊占罪」,但也是當作竊盜罪來處理。另外,如果是偷竊他人持有的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稱作準動產,則會當作是他人動產來論。
3、持有
屬於一種外觀的表現,也就是說,從他人角度看起來擁有合法支配物的權利,
持有與所有:雖然外在表現上相同,但其實兩者截然不同!持有是指持有人對物只有使用管理支配的權力,並未擁有所有權。因此,被害人對物沒有所有權,只是外觀上持有該物,偷其物品也會構成竊盜罪喔!
(二)主觀構成要件:故意與不法所有他人之物的意圖
1、竊盜故意
明知道是偷別人東西且沒有經過同意,仍執意這麼做,就具有刑法上竊盜的故意。
2、不法所有的意圖
對於他人的物品,有違反法律居於所有權地位的企圖,無論是意圖當作是自己所有或其他人所有的都算,包含剝奪原所有之「不法意圖」,以及據為己有之「所有意圖」,兩種法律概念。
注意!如果欠缺意圖這個要件,竊盜罪就不會成立,例如:突然下大雨,擅自借用店家門口的雨傘,不久之後,返還給店家。
二、檢察官會起訴嗎?可以告嗎?告了可以撤回嗎?
(一) 竊盜罪種類有哪些?
竊盜罪有分成: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親屬竊盜罪。居然還有分這麼細!以下就分別來為大家介紹吧!
1、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323條
如上所述,竊取他人之動產者,就是普通竊盜。其中包括偷竊他的準動產(如:熱能、電能或其他能量),或者偷偷霸佔他人房屋,則為竊占罪,都是以普通竊盜來處理,
2、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21條
基本行為相同,只是依據行為人犯案時附加的環境或手段,因為使得竊盜更容易達成、造成更大危險,有加重刑責的必要,分為6種加重的事由,如下:
(1) 侵入或隱匿他人住宅、有人居住的建築、船艦而犯案
(2) 毀越他人門窗或保全設備而犯案
(3) 攜帶凶器犯案
(4) 結夥3人以上犯案
(5)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犯案
(6) 在車站、港口、機場、或其他水、陸、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犯案
3、親屬竊盜罪:刑法第324條
竊盜的行為不變,但竊盜的對象是直系血親、配偶、共同居住與管理錢財親屬,就屬於親屬竊盜罪。其中,親屬的範圍限在5等旁系血親、3等旁系姻親之內。
(二) 可以告嗎?
要先了解能不能告,首先我們要了解刑法中的「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什麼,以及兩者差別在哪邊,
簡單來說,告訴乃論的罪,就是需要依賴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非告訴乃論的罪,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接獲犯罪的消息,檢察官就應該主動開始偵辦的罪。
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都是非告訴乃論的罪,被害人東西被偷,無論有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只要發現犯罪事實 ,都應該主動發動偵查,而且,就算當初是被害人提出告訴、之後反悔撤回告訴,檢察官的偵查行動都會繼續進行。而竊盜罪中的例外,親屬竊盜罪,則為告訴乃論的罪,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方才可以開始偵辦。
因此,竊盜罪可以告嗎?
答案是:當然可以。但因為不依賴被害人提出告訴,就算不提告,檢察官從告訴人以外其他管道發現犯罪事實,也可以主動提起公訴,只有例外在親屬間的竊盜,需要仰賴被害人主動提告,檢察官在進行調查後,認為有足夠的證據,才會提起公訴。
(三)提告後可以撤回嗎?
原則上,一般竊盜因為是非告訴乃論的罪,由檢察官偵辦並決定起訴與否,因此當事人就算想撤回,也無能為力。
但如果當事人是被親屬偷東西,憤而提出告訴,告完後又心軟後悔,這樣的情形是可以撤回的嗎?答案是:可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親屬範圍就可以。因為親屬竊盜罪屬於告訴乃論的罪,由當事人決定要不要提告,告了之後也有可以撤回的機制,但要注意!撤告一定要在第一審開庭結束之前撤回喔!還有,如果撤告了,以後就不能再針對此事提告了喔!
三、竊盜罪刑責很重嗎?追溯期多長?
(一) 竊盜罪之刑責
1、觸犯普通竊盜罪
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觸犯加重竊盜罪
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觸犯親屬竊盜罪
如果是前述的直系血親、配偶、共同居住管理錢財的5等旁系或3等旁系姻親內,可以免除其刑。
(二)追溯期
以上三種竊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皆屬於「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溯期為20年。
四、竊盜罪可以和解嗎?和解金大約多少?
(一)和解有用嗎?
如前所述,普通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罪,而非告訴乃論的罪,有兩種特色:
1、被害人就算不提告,檢察官也會主動去偵辦
2、被害人只要提告,即便事後有和解,也不能撤銷告訴
因此,就是要不要起訴由檢察官來決定,被害人提告與否都不會影響,檢察官如果起訴了,也不能撤銷告訴,既然如此,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有什麼用處呢?
答案就是:實務上,如果積極取得被害人原諒,彼此達成和解,可以顯現出被告想補償的誠意,檢察官與法官看到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頗有悔意,就很有機會視案件的嚴重程度,給與被害人緩刑、減刑、易科罰金等較輕的處罰,更甚者,如果有機會爭取到附條件緩起訴(如:命向被害人道歉)或不起訴,那麼被告不僅不需要開庭,更不會留有任何前科紀錄,也就是說人生依舊清白白、沒有汙點!
和解的話,檢察官與法官看到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頗有悔意,就很有機會給與被害人緩刑、減刑、易科罰金等較輕的處罰,
甚至附條件緩起訴、不起訴!
這樣看來,積極主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就是一件極為重要的事了!
(二)和解金額
和解的金額無法一概而論,通常以案件的被害人財物損害程度來決定。
舉例來說,小乖是個奉公守法的公務員,唯一致命的缺點,就是犯有竊盜癖,總會控制不住想順手牽羊。有一天,小乖逛文具店時,一時間沒忍住又順手偷了文具店5隻價值30元的原子筆,這次被文具店老闆發現並報警,小乖犯後很懊悔自責,向文具店老闆道歉並以1000元達成和解。而後,法院在審視小乖的犯罪動機、犯案過程、個人背景因素與犯後態度誠懇,認為小乖的犯罪行為雖然觸犯刑法,但並沒有判刑予以處罰的必要,最終予以免除其刑,但相對的,也告知小乖要盡快治好竊盜癖。
四、竊盜罪在實務上常見爭點
(一)竊盜罪與使用竊盜
Q:借來使用會是竊盜嗎?
A:NO。借來使用再歸還,稱為「使用竊盜」,因為行為人並沒有把把該物不法據為己有的意圖,只是一時沒有辦法去車主方的同意,而暫時借來使用,而後會及時歸還。欠缺意圖這個要件,就不會構成竊盜罪,也就是不會成罪喔!
例如:在台大校園裡路邊遍布的自行車,若只是上課來不及,隨便騎走一輛他人的車,其個10來分鐘就歸還回去,因為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有些人看到這裡,想說那我就去路上借個車,等開夠了再還回去就好啦!
大錯特錯!其實,實務上再認定竊盜罪與使用竊盜的區別,是要看使用時間的久暫、有沒有拿去賣掉、該物有沒有因為使用耗損…等,來綜合判斷喔![1]
所以以上述的例子來說,因為借來開了一段時間,還是會有可能構成竊盜罪喔!
[1] 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39號判決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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