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別人騙錢了,要怎樣才能討得回來?我應該告詐欺嗎?
詐欺罪適用的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國刑法上將詐欺罪分成「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只要被害人是因為相信騙子的詐術而把財物交給騙子或他人,或使這些人得到利益,就會構成詐欺罪。
另外因為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騙子已經實施騙術,雖然最後可能因為其他原因(例如被害人轉帳失敗)騙子沒有取得利益或財物,這仍是會構成詐欺未遂罪。
刑法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關於到底被騙了應不應該告詐欺這個問題,其實應該要綜合以下幾點來判斷:
1、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否都有符合。
2、證據是否充足。
3、是否僅是民事上債務不履行、清償債務的問題而有被認定假性財產犯罪之可能。
當然,除了最典型的詐騙案件外,通常的案件判斷都沒這麼簡單,有時候光是構成要件就會讓很多人傷透腦袋,更何況要判斷是否只是民事債務的問題。所以如果讀者正位於於詐欺罪的告訴或是辯護需求的階段,建議還是找專業律師諮詢細節,讓律師分析構成要件、證據是否足夠佐證待證事實、在證據上看來是否有假性財產犯罪的疑慮等等,這樣對整體案件的掌握,有沒有機會在前階段就達成和解拿回損失金額或得到緩起訴,都可以有非常大的幫助。
最後最重要的是,如果是被害人方,在提出詐欺的刑事告訴以後,仍然要注意在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注意兩年的侵權時效喔!
該跟對方和解嗎?如何進行?我可以撤告或要求對方撤告詐欺嗎?
在涉及詐欺犯罪的情況,假如被害人「已經」提起告訴的時候,因為詐欺罪在法律上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不會如同告訴乃論的過失傷害一樣,可以任由被害人撤回告訴,所以這個點就對於不同身分的人(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有不同的重要意義:
■ 對「被告」而言:雖然並不能讓被害人方撤回告訴,但如果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於大多數的檢察官與法官決定是不是要給予被告緩起訴、緩刑或是減輕刑度是非常有幫助的。
■ 對「告訴人/被害人」而言:雖然不能撤回告訴,但是如果能具狀向法院陳報已經與被告達成和解,不願追究,院檢通常會給予被告緩起訴、緩刑或至少較輕的刑度,這個仍有利於達成和解,先一步且最終的拿回受損的金額的目的。
畢竟,在被告的立場(除被栽贓冤枉者),能得到緩起訴、緩刑或是減輕刑度,是最大的考量,否則恐怕會面臨刑事處罰後,被害人後續民事求償,造成雙重不利之最壞情況;然而站在被害人的立場,能拿回被騙的金錢,才是他們認為重要的事情(但仍有不少被害人不願達成和解,只希望法院重判的例子)。所以,站在兩造都有不同的最大冀望的前提之下,越快結束訴訟,可能對兩方都是比較好的選擇(被害人取回受騙金額、被告也得到他所希望的最輕的懲罰)。
為了達成以上的目的,對於相互的溝通上,律師就可以盡到很大的協助空間,除了運用實務經驗與溝通技巧去協助雙方達成調解外,在達成調解後,也可以協助撰寫書狀給院檢,陳報被告已經取得原告的諒解、賠償並達成和解,爭取當事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