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制背景及原因
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向來是一大課題,而每對夫妻的選擇不盡相同,雙方談好彼此滿意的模式,是最圓滿不過了,而因應夫妻不同的考量,目前我國法律提供民眾三種截然不同財產制度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
(一) 夫妻各自經濟獨立,為減少金錢糾紛;夫妻貧富差距大,為證明彼此真心相愛:分別財產制
(二) 夫妻共享目標一同努力達成,例如:買房;夫妻互相扶持,共同創業:共同財產制
(三) 大部分夫妻如果無特別約定選擇何種財產制度,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
(一)法定財產制
(二)約定財產制:又可區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若未約定採何種財產制,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喔!
三、財產制可以變更嗎?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夫間財產制的變更,通常是發現一方負債累累,或感情發生嫌隙,才開始想到要把錢分開管理處分,以法律而言,就是說要變更為分別財產制。此時,若雙方同意自然沒問題,但若有一方不同意,該如何救濟呢?
別緊張,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只要符合以下7種情況,縱使一方不同意,仍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請求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一) 依法應該給付家庭說活費用,卻不給付
(二) 夫或妻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三)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為才能做的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且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 因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七)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達6個月以上
四、各財產制之特色
(一)法定財產制
1.特色
(1) 財產該如何分配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90%的夫妻因未約定採取何種財產制,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而為強調夫妻共同結婚後共同生活之貢獻,民法將財產以「結婚」作為分水嶺作區分,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取得,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但要注意的是,當無法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時,該財產會直接被當作婚後財產。
民法 第1017條
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或妻各自所有。
(2) 婚前與婚後財產
I. 婚前財產:結婚前各自取得的財產
注意,假設夫妻原為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or分別財產制),於婚姻中改為法定財產制,那麼,財產就會變回各自所有;反之,若本為法定財產制,只要雙方同意,無論是婚前或婚後,隨時可改為約定財產制。
II. 婚後財產
(1) 結婚後取得財產,例如:婚後買房車、婚後存款
(2) 婚前財產在結婚後所生之孳息,例如:婚前就擁有的房屋所生之利息
(3)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時,視為婚後財產
(4) 不能證明是夫或妻婚後所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3) 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
民法為保護婚姻中弱勢的一方,並且為求公平,婚後財產在婚姻消滅後(例如:離婚、夫妻一方死亡),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制度,婚後財產在扣掉債務後,剩餘的財產要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在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兩人財產差額的一半*註1。
例如:丈夫財產有2005萬元,債務1000萬元;妻子有15萬元,負債10萬元。在分配剩餘財產時,要先扣除債務,所以丈夫是2005萬-1000萬=1005萬元;妻子是15萬-10萬=5。丈夫剩餘1005萬扣掉妻子5萬,差額是1000萬元,1000萬的一半為500萬,故妻子可以向丈夫請求500萬元的財產。
但此處要特別注意,有三種財產不會列入計算
(1) 無償取得
(2) 繼承取得
(3) 慰撫金
2. 所有權
無論婚前或婚後財產,只要取得或經過登記就是夫或妻所有,但如果不能證明是誰所有時,屬於夫妻共同擁有。
3. 管理權與管理費用
各自管理,費用各自負擔
4. 使用收益權
各自使用,各自收益
5. 處分權
各自處分
6.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原則上比照夫妻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下去分擔。但夫妻間可約定自由處分金,約定一定數額的金額供夫妻自由處分(民法第1018-1條)。
7. 債務清償責任
自己債務自己清償。如有一方用自己財產幫對方償還債務,無論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之後皆可以請求返還
(二)分別財產制
1. 特色
各自管理自己的錢,人結婚了,財產沒有跟著結婚,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仍保有所有權,也不區分婚前、婚後財產。
民法 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上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2. 財產所有權
各自所有
3. 管理權與管理費用
各自管理,費用各自負擔
4. 使用收益權
各自使用,各自收益
5. 財產處分權
各自處分
6.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由夫妻各自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下去分擔
7. 債務清償責任
自己債務自己清償。如有一方用自己財產幫對方償還債務,無論「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之後皆可以請求返還。
(三)共同財產制
1. 特色
夫妻之財產區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也就是說,除了 「 特有財產 」 外,其餘皆屬於夫妻之間共同擁有*註3。
民法 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1) 共同財產
特有財產外的財產及所得,通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所得共同財產制 」:反之,僅把勞力所得之財產列入共同財產,例如: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和其他以勞力有關的收入皆屬之
(2) 特有財產
A. 專攻夫或妻個人專屬使用的物品
B. 夫或妻職業上必須用到的物品
C.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品,但須經贈與人書面聲明專屬夫或妻所有
2. 財產所有權
(1) 共同財產:共同擁有
(2)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3. 管理權與管理費用
(1) 共同財產:管理費用共同負擔,但可約定共同或由一方管理
(2)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各自負擔
4. 使用收益權
(1) 共同財產:共同使用、收益
(2) 特有財產:各自使用、收益
5. 財產處分權
(1) 共同財產:雙方共同決定,要處分時需對方同意
(2)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6.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依照夫妻之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下去分擔。
7. 債務清償責任
s 共同財產之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但當夫或妻用自己特有財產去清償債務,可以請求補償;反之,如果用共同財產去清償夫或妻特有財產之債務,也可以請求補償。
s 特有財產之債務:由夫或妻特有財產去清償債務,如有一方用自己財產幫對方償還債務,無論「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之後皆可以請求返還。
*註1:民法 第1030-1 條 第1項 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再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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