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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怎麼分配?有哪些制度?該選哪一種呢?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3.10.28


一、夫妻財產制背景及原因

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向來是一大課題,而每對夫妻的選擇不盡相同,雙方談好彼此滿意的模式,是最圓滿不過了,而因應夫妻不同的考量,目前我國法律提供民眾三種截然不同財產制度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

(一) 夫妻各自經濟獨立,為減少金錢糾紛;夫妻貧富差距大,為證明彼此真心相愛:分別財產制

(二) 夫妻共享目標一同努力達成,例如:買房;夫妻互相扶持,共同創業:共同財產制

(三) 大部分夫妻如果無特別約定選擇何種財產制度,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

(一)法定財產制

(二)約定財產制:又可區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若未約定採何種財產制,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喔!

 

三、財產制可以變更嗎?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夫間財產制的變更,通常是發現一方負債累累,或感情發生嫌隙,才開始想到要把錢分開管理處分,以法律而言,就是說要變更為分別財產制。此時,若雙方同意自然沒問題,但若有一方不同意,該如何救濟呢?

別緊張,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只要符合以下7種情況,縱使一方不同意,仍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請求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一)  依法應該給付家庭說活費用,卻不給付

(二)  夫或妻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三)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為才能做的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且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  因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七)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達6個月以上

 

四、各財產制之特色

 

(一)法定財產制

1.特色

(1) 財產該如何分配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90%的夫妻因未約定採取何種財產制,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而為強調夫妻共同結婚後共同生活之貢獻,民法將財產以「結婚」作為分水嶺作區分,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取得,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但要注意的是,當無法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時,該財產會直接被當作婚後財產。

民法 第1017條

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或妻各自所有。

 

(2) 婚前與婚後財產

     I.   婚前財產:結婚前各自取得的財產

     注意,假設夫妻原為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or分別財產制),於婚姻中改為法定財產制,那麼,財產就會變回各自所有;反之,若本為法定財產制,只要雙方同意,無論是婚前或婚後,隨時可改為約定財產制。

    II.  婚後財產

        (1)  結婚後取得財產,例如:婚後買房車、婚後存款

        (2)  婚前財產在結婚後所生之孳息,例如:婚前就擁有的房屋所生之利息

        (3)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時,視為婚後財產

        (4)  不能證明是夫或妻婚後所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3) 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

民法為保護婚姻中弱勢的一方,並且為求公平,婚後財產在婚姻消滅後(例如:離婚、夫妻一方死亡),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制度,婚後財產在扣掉債務後,剩餘的財產要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在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兩人財產差額的一半*註1。

例如:丈夫財產有2005萬元,債務1000萬元;妻子有15萬元,負債10萬元。在分配剩餘財產時,要先扣除債務,所以丈夫是2005萬-1000萬=1005萬元;妻子是15萬-10萬=5。丈夫剩餘1005萬扣掉妻子5萬,差額是1000萬元,1000萬的一半為500萬,故妻子可以向丈夫請求500萬元的財產。

但此處要特別注意,有三種財產不會列入計算

     (1)  無償取得

     (2)  繼承取得

     (3)  慰撫金

2. 所有權

無論婚前或婚後財產,只要取得或經過登記就是夫或妻所有,但如果不能證明是誰所有時,屬於夫妻共同擁有。

3. 管理權與管理費用

各自管理,費用各自負擔

4. 使用收益權

各自使用,各自收益

5. 處分權

各自處分

6.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原則上比照夫妻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下去分擔。但夫妻間可約定自由處分金,約定一定數額的金額供夫妻自由處分(民法第1018-1條)。

7. 債務清償責任

自己債務自己清償。如有一方用自己財產幫對方償還債務,無論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之後皆可以請求返還

 

(二)分別財產制

1. 特色

各自管理自己的錢,人結婚了,財產沒有跟著結婚,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仍保有所有權,也不區分婚前、婚後財產。

民法 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上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2. 財產所有權

各自所有

3. 管理權與管理費用

各自管理,費用各自負擔

4. 使用收益權

各自使用,各自收益

5. 財產處分權

各自處分

6.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由夫妻各自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下去分擔

7. 債務清償責任

自己債務自己清償。如有一方用自己財產幫對方償還債務,無論「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之後皆可以請求返還。

 

(三)共同財產制

1. 特色

夫妻之財產區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也就是說,除了 「 特有財產 」 外,其餘皆屬於夫妻之間共同擁有*註3。

民法 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1) 共同財產

 特有財產外的財產及所得,通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所得共同財產制 」:反之,僅把勞力所得之財產列入共同財產,例如: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和其他以勞力有關的收入皆屬之

(2) 特有財產

     A. 專攻夫或妻個人專屬使用的物品

     B. 夫或妻職業上必須用到的物品

     C.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品,但須經贈與人書面聲明專屬夫或妻所有

2. 財產所有權

(1) 共同財產:共同擁有

(2)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3. 管理權與管理費用

(1) 共同財產:管理費用共同負擔,但可約定共同或由一方管理

(2)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各自負擔

4. 使用收益權

(1) 共同財產:共同使用、收益

(2) 特有財產:各自使用、收益

5. 財產處分權

(1) 共同財產:雙方共同決定,要處分時需對方同意

(2)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6.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依照夫妻之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下去分擔。

7. 債務清償責任

s   共同財產之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但當夫或妻用自己特有財產去清償債務,可以請求補償;反之,如果用共同財產去清償夫或妻特有財產之債務,也可以請求補償。

s   特有財產之債務:由夫或妻特有財產去清償債務,如有一方用自己財產幫對方償還債務,無論「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之後皆可以請求返還。

*註1:民法 第1030-1 條 第1項 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再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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