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權之定義及爭取方式
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監護權」在法律上較精確的用語是「親權」,從法條中我們可以得知,人們常提到的小孩子監護權指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是指,父母有照顧、扶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責任,而獲得監護權的監護方,需要承擔起這份責任與義務。例如:對孩子的管教、日常生活起居均由監護人負責。
- 再來,從條文中可得知,爭取監護權的方式有2種
(1)雙方協議:在進行協議離婚時,就可以討論孩子的監護權應歸於何人,以避免日後交由法院,時間過於冗長,且父母在法院上針鋒相對,也讓孩子為難。
(2)法院裁判或調解:雙方在監護權上無法達成共識時,根據法規,可聲請法院來進行調解或裁判。但在對簿公堂前,法官還是會依法先進行調解程序,若能在調解中達成協議,也是件好事,且調解筆錄的法律效力等同法官的裁判。
(3)若無法私下協商,又不想因為冗長的訴訟而花費時間,也可以透過委任律師的方式,與律師敘說自己的需求,再藉由律師的專業及經驗,能給出更好的建議。
(二)監護權有分成單獨與共同監護
法院判決之結果有兩者,分別為「單獨監護權」與「共同監護權」,判斷標準皆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單獨監護是指父母其中一方,單獨取得對孩子的監護權,可以自己決定孩子的重大事項,
而在共同監護權的狀況下,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可以自行決定孩子的日常生活事項,不過,舉凡如:遷移戶籍、銀行開戶、醫療手術、出國等重大事項,都必須經由父母雙方同意簽名才能進行。
又共同監護常需要雙方皆同意某事項,有可能因為意見不合,導致某些事件討論很久,這是共同監護的缺點,因此可藉由諮詢律師,如何向對方提出單獨監護之條件,以便於以後對於子女照顧。
(三)如何打贏監護官司,法官所注重的7個點
- 1.子女意願
白話來說就是未成年子女想跟誰一起生活,如果孩子想跟媽媽生活,那麼法官就會把心證偏向媽媽一點,但這並不代表以孩子所說的是唯一判準,法官還需要勘酌其他因素來綜合考量。
- 2.父母適性性判斷
就是父母的年齡、職業、健康、品行、經濟等條件。綜合參考哪一方的狀況更適合帶孩子。例如:媽媽有吸毒、賭博、沒穩定工作等狀況,法官就會傾向把孩子判給有穩定工作又無壞習慣的爸爸。
- 3.主要照顧者
若孩子原本就是由媽媽照顧,若突然將監護權判給爸爸,一定會造成適應問題,因此法院會斟酌考量孩子之前的生活都是以誰照顧為主,讓孩子盡量不受到影響。
- 4.友善父母
許多父母為了搶奪監護權,會拼命地詆毀另一方,或不讓孩子與其接觸。父母的和平相處對孩子是很重要的,因此法官會藉此看父母雙方的友善性,納入考量中。
- 5.手足不分離
當年幼子女不只一個時,會盡量讓手足們共同生活在一起,避免拆散生活,而有利其健全成長。 但當子女達到某程度的年齡,有時就未必希望與手足共同生活。
- 6.嬰幼兒母親為優先
未滿3歲的孩子正值依賴母親的時刻,也需要母親的哺乳,因此若無重大事由,例如:除非母親吸毒或犯罪,否則基本上法院會更傾向優先判決給媽媽,讓孩子在最依賴的時刻能盡量在母親身邊成長。
- 7.與其他家庭成員的相處
除了父母之外,家中可能還會有其他成員,例如:爺爺奶奶、姑姑。若其他家庭成員有虐兒或家暴的傾向,法院也不可能讓孩子在這種環境中成長。
(四)爭取監護權會經歷的流程
打監護權官司前依法必須先行調解,屬於強制調解案件,若父母雙方私下協議不成進到法院訴訟程序,則需進行以下流程:
1.法院會先安排強制調解,並要求雙方進行親職教育課程(此課程不是強制性,但有沒有去法官都會有紀錄,想要爭取監護權的誠意在這邊就可以展現出來)。
2.社工訪視報告,了解雙方生活家庭最真實狀況,加以評估,做出最接近生活的報告,讓法院予以酌定何者是最有利於子女之判斷。
3.提出教養計畫,雙方須於開庭程序中提出自己適任監護權人的事由。
4.法院以未成年子女成長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做出監護權裁定。
(五)爭取監護權常見的問題
Q1:「我賺得比較少,是不是爭取不到監護權」
這個問題是人們常見的迷思,要在這邊澄清,爭取監護權並不是靠「金錢」,雖然經濟能力很重要,但還有關於孩子的最佳利益、意願等,都是法院考量的因素。因此就算媽媽經濟狀況比爸爸好,但對孩子並不上心,或者有不當的教育方式,監護權還是可能會判給爸爸的。
Q2:「外遇的人,可以爭取監護權嗎」
法院在裁判監護權時主要是依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評估哪一方可以提供孩子更加完善的照顧、教育等健全子女的成長,因此有外遇行為並不代表無法好好照顧小孩。
但也會有法官認為,外遇的行為無法給小孩建立良好的道德觀念,因此不將孩子判給外遇方。因此,外遇方要爭取監護權,建議諮詢律師,以制定有利訴訟策略。
Q3:「法官將監護權判給對方,那我還有機會奪回監護權嗎?」
當然還是有的,就是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監護權轉移),但改定親權會比酌定監護權更困難,除了需要舉證對方不適任監護人的理由之外,也必須主張自己對子女的監護方面具備哪些優勢,以說服法院重新審酌由哪方來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較為妥善。
例如:當初法院將監護權判給爸爸,但媽媽後來發現,爸爸有打小孩或虐待傾向,媽媽可以請律師協助蒐集證據,再由律師制定策略,找出由媽媽監護對子女為有利之理由,加以說服法官。
Q4:「我沒取得監護權,就不用扶養小孩了嗎?」
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離婚或喪失監護權而影響,因此就算一方未取得監護權還是要扶養未成年子女到成年。這在法律上這是義務,跟監護權歸屬無關。若拒絕支付扶養費的話,另一方可以走法律途徑,到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
例如:爸爸長期家暴未成年子女,因此法官將監護權判給媽媽,但爸爸還是有扶養子女的義務,每個月還是需要給小孩生活費。
在最後,提醒各位讀者,除了特殊情況之外,一般父母就算不是監護人還是有權利可以探望孩子,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這是身為監護人也不能取消的,若發生此情形,另一方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嚴重的話還可能會失去監護權喔!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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