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的萌芽總是美好,而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兩人生活久了,種種原因導致感情發生嫌隙,婚姻終究走到盡頭,是任誰都不樂見的結局。當兩人走到要離婚那一步,會遭遇種種離婚的難題,小孩歸誰?多久探視一次?財產怎麼分?債務怎麼辦?可以向對方要求一筆錢嗎?
一、離婚程序有哪些?該用哪種?
不只有結婚有法定程序,離婚也有一定的程序要走。目前民法結束婚姻的方式分三種,協議離婚、裁判離婚與調解離婚,視民眾的需求,可以自由做選擇。
(一)裁判離婚
若是兩人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訴訟的方式,請求公正的法院來判斷這段是否應該結束的程序,但必須符合法定離婚的事由[1]或過失輕的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才可以請求。裁判離婚是最冗長、繁雜的離婚程序,除了須滿足離婚條件,也需要花費一筆訴訟費用與律師費,以及一層又一層的訴訟程序,而且,因為最終結果是法院在決定,未必會如當事人所期望。
(二)調解離婚
如果雙方有些事項無法達到共識,或害怕對方反悔不登記,可以由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法院,來主持調解或和解離婚[2],有結果後,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協助當事人辦理登記。
(三)協議離婚
又稱「兩願協議離婚」,夫妻只要有共識、意願,可以自行協議辦理離婚[3],寫好兩願離婚協議書的書面,找到兩個見證人簽名,再一起去戶政機關登記,這樣就能合法的離婚了。
協議離婚是屬於相對緩和的離婚方式,倘若雙方能坐下來好好談,以和平的方式把所有的事情講清楚說明白,也未必要走上法院那一步,鬧的彼此老死不相往來。
二、協議離婚手續怎麼辦?證人要幾個?協議書要約定什麼?
(一)協議離婚的手續
雙方擬好離婚協議書,一式3份,找到兩個(or以上)的見證人簽名,雙方在一同至戶政機關作登記辦理離婚。
協議離婚是最方便、快速的手續,夫妻只要先簽好離婚協議書,並攜帶完整文書、證件,到戶政機關作登記,大約幾十分鐘就可以完成離婚了喔!
Q:夫妻可以一方代表去戶政機關登記就好嗎?
A:NO。法律規定一定要由夫妻雙方至戶政機關登記,違反的話,戶政機關可以拒絕辦理登記喔!
Q:戶政機關登記時,證人需要到場嗎?
A:NO。若證人已親身見聞離婚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真意,並簽名,是不需要陪同到戶政事務所的喔!
(二)離婚協議書的目的
無論民眾採取哪一種,夫妻之間有許多權利義務有待釐清、分配,離婚應約定什麼內容?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協議書的目的,首先,要抓住一個重點,就是要擬訂一份雙方都能接受,並且保障雙方都會履行,日後又不會發生爭議的離婚協議,只要抓住這個大原則,並且不違反現行法,法院不會過多干涉,換句話說,只要雙方協議好,在這大原則的範圍內,無論是親權、財產分配,要開什麼樣的條件都可以!!
(三)離婚協議範本
有些人會上網搜尋離婚協議書範本,但提醒民眾,許多範本都是陳舊未更新,其中會有過時的條文,所以在各網站時下載時,都務必小心!
(四)離婚協議書約定內容
掌握大原則後,具體而言,一份完整的離婚協議書要約定什麼?
首先,離婚協議書約定的重點要掌握四個: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財產分配或給付
1、基本資料
首先要有的當然是雙方的大名、住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才足以辨識身分。
立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出生年月日:
2、兩願離婚
原因其實並非約定的重點,只要寫「無法再共同生活、爭執不休、難偕白首」皆可以,關鍵在於,要確實寫明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才不會日後發生爭議,所以一定要寫上同於願意離婚的字句
3、監護權
又稱親權。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離婚後雙方分居,小孩由誰來照顧就是首要解決的難題,也就是監護權如何分配的部分,拿到監護權的那方,就是子女法律上的法定代理人,要負責行使子女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小孩住哪、養育保護、管教懲戒、零用錢管理...等事項。
監護權的歸屬,有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兩種方式:
(1)單獨監護
約定由其中一方單獨監護,此時他方對子女的事項並無決定權,也就是說,所有事情無須他方同意可以直接做決定。
(2)共同監護
雖然約定為共同監護,但子女還是會住在夫妻其中一邊,生活瑣事不須他方同意,只有重大事項需要雙方共同參與作決定,因此需要約定好一方為主要照顧者。
要注意的是,父母行使監護權,應為子女最佳利益才能做,否則會侵害到子女的權益喔!
4、探視權
倘若採單獨監護,會有一方喪失監護權,我好愛我的小孩但又見不到怎麼辦?先別急,法律為了保障這樣的情形,給與沒有監護權的那方擁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也就是與孩子見面、交往的權利喔!
至於探視的頻率、接送方式、平日星期幾見面、寒暑假、重要節日見面...等等細項,民眾可以依照生活習慣,不要怕麻煩,先花時間設想好未來不同情形,擬定出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探視模式喔!這樣做的話,不僅免去離婚夫妻日後的糾紛,更重要的是,不會錯過孩子的成長!
5、扶養費
未來國家的棟樑應受到妥善的照顧,即便離婚了,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對孩子仍有扶養的義務,不會因為婚姻消滅而受影響[4],換句話說,離婚了,不管有沒有拿到監護權,在小孩滿18歲以前,都還是要負責花錢養喔!而扶養的程度,主要是依據子女的需要,綜合考量父母的經濟能力來衡量。
這邊幫民眾整理扶養費約定事項:
(1)金額
子女的食衣住行花費、教育學雜費、補習費、日常生活費...等,可以先全部列出來後,再來計算需要的數額。主要依據子女的需要,考量父母的經濟能力來決定[5]。若是採裁判離婚,法院在認定數額上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收支調查報告-112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附下載連結)
(2)每月付款期間
可以約定好一個固定付款的期間,在對方遲延付款或拒不給付時,也好有個證明。
Q:當初約定好的扶養費可以調整嗎?
A:YES。因為是雙方協議的金額,所以原則上,因情事變更導致數額變動,是可以調整的,但如果雙方遲遲無法達成共識,還是會需要訴請法院來做一個公正的判斷。
Q:如果對方拒不給付,該怎麼辦?
A:如果一方未按約定內容給付,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前提是離婚協議書須做成公證書。
(3)每月付款方式
現金交付或匯款的方式皆可,但建議以匯款為給付,銀行才會留下匯款紀錄,否則明明已經匯款了,碰到對方賴皮不認帳還要提告,豈不冤大頭!
6、夫妻財產分配/給付
財產分配是離婚最繁瑣、最困難的一環,已經過戶給對方的房子可以拿回來嗎?多年前買的放子,增值的部分如何分配?房子可以約定兩人共同擁有嗎?有太多繁雜的事項要梳理清楚,處理上就相較棘手,時常發生日後爭議連連的情形,因此,還是建議民眾尋求律師一同討論,擬定一份離婚協議書比較保險,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後患無窮。
(1)財產分配
首先,目前夫妻財產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若彼此未特別約定,那就是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此時,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有興趣的民眾,也可以閱讀 篇喔!裡面有更詳盡的介紹。
剩餘財產分配:夫妻婚後的各自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的負債後,如果有剩餘,雙方應該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
倘若夫妻已經達成部分共識,或需要分配的財產並不多,雙方也可以將要被分配的財產一一列出並劃分清楚,
雙方也可以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喔!
(2)金錢給付
有些人結婚後辭去工作,將時間完全奉獻給家庭,離婚後頓失經濟依靠,可能沒有無法獨自生活或生活困難,此時,雙方可以約定一筆金錢給付,或一棟房子供其居住,金額的部分,只要雙方協議好就沒問題。
夫妻畢竟一共同生活了一段期間,有的共組了家庭,並非像分手的男女朋友一般,說散就散,從生活到財產到小孩,其中有太多事情早已難分難捨,因此,在追尋下一段幸福之前,雙方如何謹慎處理離婚這件事,對於兩人的人生都至關重要!不要最後變成剪不斷小三還來亂,弄得兩敗俱傷了!
[1]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至不堪為同居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民法第1052-1條 離婚經法院和解或調解而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3] 民法第1049、1050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登記。
[4]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5] 民法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經濟能力與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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