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每個人都喜歡收到禮物,但是各位知道嗎,「贈與行為」在法律上其實是一種「契約」喔!既然是契約,就需要得到雙方的同意,契約才會成立。總不能說,你將垃圾送給對方,對方只能乖乖接受吧?
那麼問題來了,答應贈送他人財物,事後可以反悔嗎?或者,東西送出去了可以要回來嗎?在日前有個新聞,有位老翁指控,他將名下土地贈送給兒子,約定兒子要「照顧自己晚年生活」,結果兒子拿到土地後卻不肯履行約定,老翁只能認虧嗎?在法律上有辦法將土地討回嗎?以下,法律手牽手要來教大家來一一認識!
(一)答應贈與財物,事後可以改變主意嗎?
在法律上,「贈與」被視為一種「契約」。要成立契約,需要得到雙方的同意。就好比「買賣契約」,不論是成立或解除契約,雙方都要有共識,如果賣方不履行契約,買方可以依當時的共識要求履行。
那麼「贈與契約」呢?如果贈與人不願意履行契約,受贈人是否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履行呢?
《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依《民法》第408條的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將贈與契約撤銷的。
白話來說,雖然口頭答應要送對方財物,但只要在還沒有交付財物前,贈與人是可以反悔的,除非此「贈與契約」有經過公證,或贈送目的是為了盡孝等等。
(二)送出去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408條解釋,「贈與物已經交付」,原則上是不能撤銷此贈與契約的,但如果符合以下規定,還是可以將贈與物要求返還的!
《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白話來說,有個富豪送了你一台車,你卻忘恩負義,拿著球棒去毆打富豪的配偶、兒女、兄弟姊妹。此時富豪當然可以依本條第1款規定撤銷贈與契約,要求你把車子還回來。
另一種情況是,父親出錢幫兒子買房子,但當父親老了,兒子卻拒絕扶養父親。這時父親可以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要求兒子將房子還回來。
★但要注意,當贈與人得知以上原因後,需要在1年內行使此撤銷權,否則受贈人是可以拒絕返還的喔!
(三)不遵守約定的人,就要受到撤銷贈與的處罰
贈與人除了依上述(二)規定,可以撤銷贈與契約外,還有一種情況。如果當初約定贈與契約時,雙方「有約定特定條件」,而事後受贈人沒有遵守這些條件,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喔!
《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簡單舉例,老婆與老公約定:「我送你一輛車,但你每天都要載我上班!」此時就成立法律所稱的「附負擔贈與契約」,若老公收到車後,將當初的約定拋之腦後,老婆可以選擇,請老公履行載她上班的這個約定,或撤銷贈與契約,請老公把車還回來!
(四)結語
新聞報導中,老翁指控,他將名下土地贈送給兒子,並與兒子約定要「照顧自己晚年生活」,但兒子取得土地後,卻拒絕撫養。
依這件事實中,老翁是可以主張撤銷贈與契約的,但要注意,當發生兒子拒絕扶養的事實後,老翁需要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會有時效逾期的問題喔!或者,證明這是「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老翁才可以在兒子不按約定履行時,撤銷贈與契約。
以上是民法贈與規定的簡單說明,但法律的解釋及適用還有非常多的細節與操作空間,如果您看完這篇文章,若仍有問題需要諮詢,歡迎透過以下方式聯絡我們!法律手牽手團隊將竭誠提供協助。若您喜歡這篇文章也歡迎分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