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將孩子帶走,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快速見到孩子?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聽說一方故意拒絕支付小孩的扶養費,或是一方故意阻撓小孩與父母的見面。這樣的糾紛不僅讓當事人苦不堪言,更影響了小孩的權益。當然,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提起訴訟,但漫長的訴訟過程和等待判決總讓人煩躁,有什麼方法可以快速解決這個問題?
這篇文章就是要介紹快速實現您需求的法寶─「暫時處分」!透過暫時處分,您不需要長時間的等待,就可以獲得法院即時的支持,確保小孩得到應有的扶養費及確保父母見孩子的權利。
(一)暫時處分是什麼?
- 「暫時處分」是法院在訴訟期間為了解決當事人的急迫問題而做出的裁定,確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遇到緊急狀況時,可以得到立即的保護。
例如:小孩遭一方帶走,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聲請,迅速安排他方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方式、時間,以免訴訟時間過長,當訴訟結束時,當事人的請求已難以實現或有難以回復的損害。
(二)暫時處分的特性
- 需有一個主要訴訟進行中。
例如:男方提起離婚訴訟後,帶著孩子離家。女方可以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官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也可以請求法院禁止男方擅自將子女帶去國外生活。 - 快速性:提出聲請後,兩三周左右會開庭。
- 即時生效: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馬上可以行使裁定的內容。
- 有執行力:若對方不遵守裁定內容,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二)遇到什麼事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依照《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1. 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2. 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須物品及證件。
3. 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4. 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5. 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6. 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7. 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8.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三)對方不遵守暫時處分內容,有什麼方法!?
聲請人可帶著暫時處分裁定,向執行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執行法院處理順序如下:
1.先罰錢:
執行法院通常會先處對方怠金(罰錢),若對方仍不配合,可以連續處罰。
例如:媽媽依照暫時處分的內容去與孩子會面交往,但爸爸不開門、不願意配合。
此時建議可以藉由錄影當證據,提出影片跟法院說爸爸不配合。法院就會先以罰錢的手段,讓爸爸履行裁定的內容。
2.使用強制手段:
如果連續罰了幾次對方還是沒有依暫時處分內容履行,執行法院會依《家事事件法》第 195 條採取直接強制的手段。
《家事事件法》第 195 條: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四)結語
若在家事訴訟中遇到緊急狀況,需要馬上獲得保障,聲請暫時處分是你的武器也是你的權利,但如何使用這把武器,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把握重要時機,以免浪費時間而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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