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苗栗一名葉姓農夫在垃圾車旁撿到了一包種子。趨於好奇心,該農夫將這包種子撿回家播種。經過三個月,種子發芽、抽葉,長出了七瓣鋸齒狀的葉片。農夫越看越覺得不對勁,嚇得趕緊報警自首。原來那包種子,竟是大麻的種子!
農夫自首後,所持有的三株大麻活株、800多棵大麻遭到扣留。警方並對農夫採集尿液送檢。確定沒有吸食毒品的反應。不過,農夫種植、持有大麻,仍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函送地檢署偵辦。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栽種大麻與製造二級毒品的刑責差異甚大,但這之間的區別僅有一線之隔。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法律手牽手團隊將為您說明栽種大麻罪與製造二級毒品罪之間的差異。
(一)大麻屬於二級毒品
依據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麻屬於其中的「第二級毒品」。
不論是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為了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都會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如果栽種大麻後,又予以加工,就可能涉犯「製造二級毒品」的刑責。
在這些罪名之中,以「製造二級毒品」的處罰最為嚴重。雖然可以透過自白、供出上游等手段,來試著爭取減刑,但即使減刑過後,刑罰的嚴重程度仍然不容小覷。
(二)栽種大麻罪
- 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為了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3 項: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即使未遂也會受到處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4 項: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製造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被判定為製造二級毒品,相較單純栽種,刑責躍升的幅度甚大。情節嚴重的話,甚至有面臨無期徒刑的可能性。
(四)兩者該如何區別?
★ 怎樣算「栽種」大麻?
1. 栽種
栽種是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的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就屬於栽種。
2. 栽種既遂
栽種是否既遂,以植株有沒有「出苗」來決定。不必等到大麻長大可以收成的地步,只要大麻出苗,就屬於既遂。栽種既遂的刑責會較栽種未遂嚴重。
3. 自然掉落的花、葉
至於自然掉落、枯萎的大麻花、葉。雖然自然枯乾之後,就可以作為毒品施用,但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並沒有人為的介入,那就還是屬於栽種的過程,而非製造毒品。
★ 怎樣算「製造」二級毒品?
「製造」指的是加工處理大麻的過程。通常是人工摘取大麻植株的花、葉、嫩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風乾、陰乾、曝曬、烘乾。像這樣加工到易於施用的程度,就屬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的行為。
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完整製造出毒品才能論罪喔!只要開始著手將毒品加工,不管有沒有完成、毒品的濃度多高,都屬於製造毒品!
(五)結語
像這起農夫撿到大麻,因好奇心栽種而觸法的案件其實相當少見;更常見的是為了供自己施用、販賣用途而栽種大麻,因此也會牽涉到製造二級毒品的可能。
此時,在法規的適用上,不僅考量犯意、製作過程,也會視持有量來做出判斷。
如果您不幸捲入栽種大麻的風波,歡迎聯繫我們。法律手牽手團隊將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