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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大解析!「肉搜公審」、「截圖外流」可能會觸犯刑責?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4.02.02


日前,百萬YouTuber「理科太太」為了取得訴訟上的優勢,私下向醫療相關人士取得前夫的病史、用藥資料等資訊,並且提供給法院作為證據。此舉遭台北地檢署認定涉嫌違法蒐集,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她起訴。

現代人越來越注重個人隱私,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也越發謹慎。那麼,什麼資料可以受到法律保護?怎樣算違法蒐集?若違法蒐集、利用的話又會面臨什麼刑責?遇到委屈,「肉搜」、「公審」對方,有可能會觸法嗎?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法律手牽手團隊將一一為您說明。

(一)什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是一部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的法律,主要目的是避免人民的「人格權」受到侵害。那麼,所謂的「個人資料」,範圍究竟是哪些呢?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是指可以讓人直接、間接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簡單來說,只要資訊充足到能使他人辨別出身分的資訊,原則上都屬於個人資料。

(二)「肉搜」、「公審」的行為會有觸法的疑慮嗎?

所謂的「肉搜」,又稱人肉搜索,是指結合某些資訊來找出當事人的行為。有些民眾遇到糾紛時,會想運用網路發聲,請網民們「評評理」,藉由輿論的力量向對方施壓。那麼,這樣的行為會觸法嗎?

由於發文者並非公務機關,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在「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上,必須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允許在某些例外情況之下,可以利用個人資料,但是仍然不能超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的範疇。

至於是否有超出範疇,則需要個案認定。若有相關疑慮的話,建議詢問專業律師的意見,由律師針對個案情形來給出適當的答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截圖聊天室對話上傳」的行為會有觸法的疑慮嗎?

「截圖聊天室對話上傳」的行為,是否會有觸法的疑慮呢?

針對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區分,將截圖上傳的人,是否是對話內容的當事人。

若對方就是對話的當事人的話,視其是否有洩漏個資的問題,可能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責。

若對方並非對話當事人的話,且是以不當方法取得的話,則除了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外,視案件情況,可能再涉及《刑法》中的「妨害祕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刑責。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 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會面臨的法律責任?

如果在「蒐集」、「利用」個人資料時,並沒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的規定,則可能會面臨以下責任。

★ 刑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責任

若違法利用個資,但是並非為了獲取不法利益、損害他人利益,或是行為並沒有造成他人損害;這類情形雖不構成刑事責任,但是主管機關仍然可以開罰五萬到五十萬元的罰鍰,並且在限期之內改善。

★ 民事責任

若違法利用個資,造成他人財產、非財產損害,就須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金錢上的賠償。

至於賠償金的訂定,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被害人可以提出自己認為合理的金額,再由法官判定。

(五)被侵害個資了,該怎麼辦?

若您面臨個人資料受到侵害的問題,應先保留對方違反個資法的證據;這些證據在事後的訴訟當中,都是有利的資料,千萬不要主動刪除。

若對方有涉及其他刑事責任的部分,也可以一併向檢警提出,並由律師為您說明主張,以附帶民事賠償的方式,在訴訟中一同處理。

(六)結語

個資散布不僅嚴重危害個人隱私,也造成被害人擔憂、焦慮等心理困擾。事後的處理過程,也可能因舉證困難而難以起訴。

在違反個資法的案件,法律手牽手團隊有著豐富的處理經驗。我們將提供您正確的法律建議,協助您伸張正義、獲得應有的賠償。

若您看完以上文章,仍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法律手牽手團隊,我們將會竭誠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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