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人又危險的預售屋,購買前必做的功課。
民眾對預售屋是又愛又怕,認為預售屋低自備款且頭期款可以分階段付款,又可提出格局或建材之修改意見,是買房最佳選擇,但理想很美滿,現實很骨感。若你不提前做好功課,可能就是由荷包替你受苦了。
接下來來介紹購買預售屋前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常遇到之紛爭:
(一)廣告及業務員的話要怎麼兌現?
現仍有民眾被廣告或業務員的話術帶著走,因為未見到實體物,因此用幻想來建構房屋,但此時請保持理智,詳細的審閱契約,尤其是業務員的承諾是否在契約內有明確的寫上去,否則日後口說無憑,難以舉證。
再來,不要以為廣告所呈現的設備一定會變成契約的內容, 廣告是否構成契約內容還是需要由法院審查廣告內容,究竟是屬於引誘消費者來簽約的「要約引誘」(只是建商吸引消費者來詢問,並沒有保證一定像廣告圖所呈現的一樣),還是可以認定廣告內容是建商承諾在契約內的一環。
在這邊建議,在審閱契約時,可以諮詢律師買房契約內容是否有問題(例如: 有哪一些條文跟原來公版合約不同或有哪些風險要注意),因為契約是建商所提供的,雖然行政院有公布所謂的定型化契約,但是以現代社會來講,了解法律就是保護自己的權利,因此建商當然會請律師將定型化契約微調成對他們自己有利的版本。
(二)建商逾期完工,我要解除契約!!但建商真的逾期嗎?
依預售屋買賣的定型化契約第12點所規定,要符合(一)款那兩點, 建商才是符合正當理由,並免負擔賠償費用,消費者也不得要求解約與違約金。
因此建商若逾期完工的理由是,工程太大啦、資金無法周轉,這都是遲延交屋。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 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但要注意,建商雖然超過合約上所載之交屋日期,也是有可能不用賠償費用給消費者且消費者不可解約的狀況,就是建商可以主張扣除合理的不施工期。
例如:消費者途中有向建商要求要變更設計,建商通常可以主張扣除變更設計的期間,或者因為大雨、颱風等天氣因素,都是可做為建商在訴訟中的攻防方法。
因此民眾若遇到逾期未交屋,而有解約的問題,建議民眾可以先諮詢律師,請律師推算一下,建商未依合約交屋時,是否有建商可以主張扣除的時間,來判斷是否有提出訴訟之必要。
(三) 我的房屋漏水了,但保固期過了怎麼辦
這是在實務上最常見的問題。此時我們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17點上第(一)款的保固約定及第(二)款民法的物之瑕疵來區分。民眾們常將保固約定與物之瑕疵責任畫上等號。
但這兩者是不同的概念,保固是基於約定,物之瑕疵是基於法律規定。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 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 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 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 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保固約定是避免買家無法察覺的瑕疵,因此藉由建商提供一段時間無條件的修繕、更換責任,用來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所以若遇到在保固期間內牆壁之類的裂損,賣方除非能證明牆壁是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損壞的,皆負有保固責任。
而瑕疵擔保,是指,在交易當下就存在的瑕疵,但買家沒有發現,法律為了保護買家發現這個瑕疵後可請求賣家負責,而設計出來的規定,此時買家需要證明此瑕疵是在交易當下就存在的,而非自己造成的。例如:小新買了一棟屋子,交屋時沒發現這屋子會漏水,過了1年後才發現,此時就可依屋之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要求減價或解約,但小新就要證明這瑕疵在賣家交付房屋時就存在。
小提醒:漏水問題,通常都是需要鑑定,而鑑定對於當事人來說都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因此若遇到這種情況都建議先諮詢律師,是否有打訴訟的必要。
(四)結語
看完文章是不是對於您頭痛的案件還有所疑惑呢,若仍有問題需要諮詢,歡迎透過以下方式聯絡我們,法律手牽手團隊將竭誠提供協助。若您喜歡這篇文章也歡迎分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