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檢察官會蒐集相關證據,或傳喚證人提供證詞,隨著調查的結束,若檢察官依手邊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確實觸犯《刑法》,就會作出起訴處分。
而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後,偵查階段即告結束,緊接著是法院的審理程序,那麼遭檢察官起訴的人,法官若判決有罪,被告一定會需要入監服刑嗎?法律手牽手團隊在接下來的文章中,將一一為您說明。
(一)緩刑是什麼?
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當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形輕微,且法官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下,可以宣告2至5年的「緩刑期間」,這樣被告就不用入監服刑了。
例如:法官在判決主文中,除了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外,法官又宣告了4年的「緩刑期間」,而這段期間都有乖乖完成指示且沒有被撤銷緩刑,那等4年緩刑期滿,就不用坐2年的牢。
不過「緩刑」可不是那麼好爭取的。如果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跟被害人達成和解,這點通常是法院要不要給予緩刑宣告的重要條件。
此外,被告通常需要在「緩刑期間」完成一些指定的事項,否則會有「緩刑」遭撤銷的風險。換句話說,即使獲得了「緩刑宣告」也不能掉以輕心。
(二)那麼爭取緩刑要符合什麼條件呢?
《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可以得知,被告若要爭取「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判決主文中的宣告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被告沒有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刑。
★假設被告曾有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但是在執行完畢後,5年
內沒有因故意而再犯罪受有期徒刑的宣告刑。
(三)取得緩刑後的附帶條件?
再來,依《刑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法院除給予「緩刑」外,還可以根據被告情形,要求被告在「緩刑期間」履行以下事項:
1. 向被害人道歉或是立悔過書以示歉意
2.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3.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4. 向指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240小時之義務勞動。
5.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6.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7.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簡單來說,不是一判緩刑就沒事,如果緩刑有附條件的話,就必須按期履行,否則會有緩刑遭撤銷的風險。
(四)撤銷緩刑的事由?
在「緩刑期間內」除了要完成法官指定的事項外,還要乖乖遵守下列事項!否則還是有可能被撤銷「緩刑」喔!
《刑法》第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白話來說,若是觸犯以下之規定,並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法院一定會將「緩刑」撤銷。
★被告在「緩刑期間」,「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超過六個月」之徒刑!
★被告在「緩刑前」,「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超過六個月」之徒刑!
《刑法》第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但如果是以下幾種情形,則是可能會緩刑撤銷(不是絕對),法院會依據實際情況判定是否真的要撤銷緩刑。
1. 被告在「緩刑前」,「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個月以下」之徒刑。
2. 被告在「緩刑期間」,「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個月以下」之徒刑。
3. 被告在「緩刑期間」,「過失」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處罰。
4.被告違反(二)所說的事項。
因此,緩刑期間要確實做到兩件事:一是履行緩刑附的條件,二是不要再犯罪。若有完成上開二事,只要緩刑期間一經屆滿,且緩刑宣告沒有被撤銷,原本宣告的罪名及刑度將失其效力,就像沒有被判過刑、沒有犯過罪一樣。
(五)結語
緩刑不僅提供了法律上優待的機會,也對被告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在緩刑期間,被告需謹守法紀,以確保緩刑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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