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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租屋蟑螂該怎麼辦?租客長期欠租、賴著不走、留下垃圾場!3分鐘讀完房東對策寶典!律師教你用對滅蟑藥!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3.12.04


 

天哪!租客退租時房間弄得慘不忍睹!租約到期卻賴著不走?長期積欠租金?難搞的房客就像家裡的"小強"一樣,在家裡白吃白喝,四處躲藏找謀"螂",或是把環境弄得髒亂不堪,卻趕也趕不走,遇到千奇百怪的房客,房東究竟有哪些對策??

 

許多人很羨慕坐擁數間套房,等時間到再來一間間收租金,能躺著賺的包租公、包租婆,但真的是爽爽躺著賺嗎?房客如果都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當然相安無事,但是!一旦碰到租屋蟑螂,長期欠繳租金、任意破壞房屋、租約到期仍賴著不走,房東可是會吃不完兜著走呢!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拿不回房子!

今天就來整理幾種狀況,以及房東分別有什麼對策,面對不同種類的租屋蟑螂,當然要用對不同的殺蟑藥!最好嘶——!一噴,全部殺光光!

目錄:

一、         租約已到期,但租客賴著不走怎麼辦?[1]

二、        租客長期積欠租金該怎麼辦?

三、        租客任意改造房屋,房東怎麼救濟?

一、與房客的租約已經到期,但租客就是賴著不走,該怎麼辦?

在租屋黑市與居住不正義的現今台灣,看似房客處於較劣勢的的一方,但也不盡然,事實上現行法偏向較保護租客那邊,當房東遇到明明租約已經到期,卻死賴著不走的惡房客,倘若偏偏房東又沒有預先做好防範,真的有可能會面到求助無門的窘境!

 

房客與房東之間所訂立的契約,稱作租賃契約,一般情形房東會把租賃期間至少一年,之後若要續租,等隔年再簽一份新的契約,也有不少短期租約,如:3個月、半年,無論是長期或短期,都會約定一個期限,此類有訂一個明確期限的,法律上稱作「定期租約」,有些房東為了省事,覺得每一年都要再重新再簽契約很麻煩,於是當租約到期,若房客未搬走,直接放著不管當作對方續簽的意思,這時問題就來了!此時租約就會轉變成不定期租約,而不定期租約對於房東來說,就是一個不定時炸彈!

 

(一)   定期租約

當租約到期,房客原則上有返還房屋的義務[2],若遇到惡房客仍然不搬走,房東只要有表示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或反對續約的意思,這時因為契約終止,房屋自當可以收回,對方拒不搬走就是不合法。

如果房東表明立場後,房客依然霸佔房屋不返還,就可以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將會採取法律途徑來解決,進而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之訴」,請求對方把房屋騰空並返還。

 

(二)   不定期租約

但是,倘若租約屆滿,房東與房客沒有再續簽一個租屋契約,房客仍然繼續居住,房東對此也未及時表示反對,注意!!法律上,就會被視為不定期租約而繼續承租,因為一般的不定期租賃契約,是可以隨時終止的,但如果租賃的標的是「房屋」,就會適用特別的法律,也就是關於土地法規定,除非有符合土地法第100條所列事由,否則,房屋的租賃契約不得隨時終止,那麼,既然有租約存在,房客以此為由繼續居住,就是合法的,因此房客賴著不搬走,也拿他沒辦法囉!

提醒民眾,為了預防這種事情發生,最好的方法還是先擬定好租賃契約,白紙黑字約定好租賃期間、租約到期時也不要嫌麻煩,重新簽一份契約,在日後訴訟上也有依據,否則走到訴訟的一步還需要一筆裁判費與律師費,事先做好預防措施,可以少走許多冤枉路、少花冤枉錢!

 

民法 第451條

租賃關係屆滿後,房客仍然繼續使用、收益房屋,房東不及時表示反對意思的話,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

 

這時租約未終止,如果硬是直接把租客趕走,除非是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6項事由,否則房東是沒有權限這麼做的!真的到這一地步,要把房屋要回來,就只有尋求訴訟一途才能解決了,因為這樣的狀況比較棘手,建議可以委任民事律師來擬訂訴訟策略。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如果不是因為有下列的情形,不得任意把房屋收回: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所謂的「收回自住」,指的是房東自己要住,在實務上,認定偏嚴格,必須要有「客觀上的正當理由」跟必要性,並且要能夠提出相當的證明才算[3],例如:為屋主自己本身有居住的需求,倘若是要給親戚住,或者要與他人共同經營商店,都不在收回自住的範圍內;另外,所謂「重新建築」,因為是以充分利用土地為目的,實務上認定標準就比較寬鬆,房屋只要「客觀上」有重新建築的需求[4],就可以收回自住。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如果承租人沒有經過屋主的同意,就把房屋轉租給他人,那麼屋主就可以收回自住。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這種屬於最為常見的情形,根據本條與租賃市場發展與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積欠租金,在扣掉最開始付的押金之後,須達到2個月以上,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5]、收回房屋。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一般來說,比較常見的情形,如住家用改成營業用、陽台外推、加蓋雨遮違建…等,有違反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的情形,且實務上認為,除了違反法規,還要有導致「危害公共安全」,或有「違反公序良俗」的程度,房東就可以將房屋收回。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租客有任何違反租賃契約約定事項的行為,就是屬於本項規定的範疇。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租客應該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管理、使用、保管房屋,當設備、家具有損壞、滅失的情形發生,除非是自然使用上的耗損,否則,應該由租客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負責將受損的設備、家俱回復原狀。實務上,就曾發生過一個案件,租客在房屋內潑油漆、汙損牆壁、窗簾與地板,因此被法院判要自行承擔8萬1修繕費用的情形,因此,租客一定要小心保管及使用房屋,如果真的情緒湧了上來,想摔東西之前也記得先三思呀!

除非有上述六種情形,不然房東是不得任意把房屋收回的喔!

 

二、租客長期積欠租金該怎麼辦?

另一種更常見的蟑螂就是長期欠租的蟑螂,如德國蟑螂一般,殺傷力不強卻四處猖獗,一打電話催繳就四處亂竄,或直接躲起來找謀”螂”,若經多次催繳仍然遲遲收不到租金,這時房東應該如何自保呢?

 

以下分兩種情形來討論:

(一)   租約未到期

第一步:催告後終止租約

原則上,因為房客在租賃期間本來就有使用房屋的權利,房東是不能擅自終止租約,也不能直接把房客趕出去,除非積欠租金總額累積達兩個月,而且經過催繳,才能合法終止租約。

第二步:請求對方搬離

終止租約後,代表租賃關係消滅,那麼房客就失去繼續使用房屋的依據,當然有返還房屋的義務,若惡房客還賴著不走,就回到上述狀況一去解決

(二)   租約已到期

更加惡劣的,是碰到房客積欠租金、又賴著不願搬走的情況,雖然租約到期租賃關係自然就消滅,但總有少數幾隻天不怕、地不怕的蟑螂,此時若要把房屋要回來,就要依循民事訴訟的途徑,把握時間,盡快提起「請求返還租金之訴」了!

 

三、租客任意改造房屋、裝潢,房東要處理嗎?

房客未經同意任意改造房屋,若只是挪動擺設位置、裝訂家具的輕微情形,可能就摸摸鼻子算了,但如果是大改造,房東就要特別小心了,如果改造後有讓房屋的價值增加,而且房東知情也並不表示反對,在契約終止時,房東有義務償還房客增加價值的費用。

民法第431條

房客就房屋所支出的有益費用,讓房屋價值增加的話,如果房東知情也不反對,在契約終止時,房東應該償還費用!

 

這便是時常出現爭議的地方,一方認為價值減損要損害賠償,另一方認為價值增加要償還,但房屋價值的判斷較困難,實務上更是有不同見解,所以此處還是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家來解決喔!

 

四、房屋成垃圾場!房東該怎麼應對?

若碰到房客離去後,留下滿屋髒亂惡臭不堪的垃圾,房東是有權利請房客回復原狀的,但若對方不願意回復原狀也不願意支付清潔費,建議可以直接提告,經過評估如果垃圾場造成房屋的價值打折扣,還可以進一步跟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若房客破壞設備、甚至破壞房體結構,可以依刑法第354條器物毀損罪[6]提告,並且附帶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

除了提告,另一種方式,就是事先在契約中約定,房客在退租時,要將房屋回復原狀,或先約定收一筆清潔費,當作納入押金扣抵的事由之一,這些都是防範此種情形發生的方法。

 

以上提供您租屋蟑螂的行徑及該如何去應對,希望有幫助到您,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分享,也可以按下我們的免費諮詢按鈕,讓我們來為您解答喔~!


 
[1] 民法第450條之2 不定期租賃關係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2] 民法第455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3]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1761號判決 參照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138號判決 參照
[4]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401判決 參照
[5] 租賃市場發展與管理條例 第10條第1項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6]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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