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位張姓男子遭人挑釁、攻擊,為了保護妻子,將對方壓制在地,卻被警方認定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的「互相鬥毆」行為,裁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
張姓男子不服警方處分,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是對方宣稱帶有利器,並挑釁攻擊,為了保護妻小才壓制對方。而後法官認定,張姓男子此舉是出於「正當防衛」,裁定撤銷警方原本對張姓男子的處分。
去年,全台國民法官參審首案結果出爐。新北市一名婦人,長期遭丈夫家暴,通報社工、躲回娘家,都無法阻止丈夫的暴力行為。又一次遭受丈夫暴力的婦人,在絕望之下,趁丈夫入睡後,持菜刀將丈夫殺害。而後法官認定,此案並不符合「正當防衛」,最終判處7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正當防衛」這個詞,但究竟什麼是法律上的正當防衛?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什麼情況屬於防衛過當呢?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法律手牽手團隊將為您一一說明。
(一)什麼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一種法律上訂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因為人民眼前發生急迫的危險,國家公權力無法及時保護,因此允許人民自我防衛。
只要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即使行為有損害到他人利益或者有犯罪行為,仍然不會受到司法的處罰!
《刑法》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是,只要對於不法的侵害行為,就可以以暴制暴嗎?萬一被毆打了,就可以打回去嗎?
根據本條的規定,要主張「正當防衛」,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 不法侵害確實存在:必須他人確實有違反法律、侵害權利的行為。
- 不法侵害現在發生:該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在」發生,有時間上的急迫性;若侵害已經過去,或者還沒有發生,就不能主張。
- 防衛自我他人權利:「權利」指的是法律保護的正當權利(例如: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貞操)。正當防衛所防護的權利,不只可以防護自己所有;對於他人的權利,也可以出面替他人實施防護。
- 防衛行為適當必要:防衛行為必須適當且必要;如果防衛行為逾越必要的程度,就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 主觀出於防衛意思:如果是出於報復心態而為的舉動,就不算是正當防衛。
前述所提到家暴婦女趁丈夫熟睡時將其殺害,就因為事情發生當下,「侵害已經過去」,並不是現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因此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二)什麼是「防衛過當」?
雖然正當防衛的情況,是基於對方先做出違法的行為,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才採取必要的行動;但如果僅僅因為對方偷了一個蘋果,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將對方打死而無罪的話,不免違反了比例原則,也可能因此造成更多爭議。
若防衛行為已經超越司法上所認定的防衛程度,可能會被判定為「防衛過當」,此時最多只能減輕刑度;而不能免除刑法的處罰。
至於該如何判斷是否有防衛過當,就需要審酌案件事實,依照行為人事發當下的情況來判斷。
(三)什麼是「誤想防衛」?
所謂的「誤想防衛」,指的是「誤以為」有不法侵害存在,而做出防衛行為的情況。雖然事實上並沒有不法侵害,但行為人產生誤會,而做出了防衛的行為。
舉例來說,A小姐在深夜暗巷中掉了一個錢包,B先生想將錢包歸還,因此上前拍了A小姐的肩膀,結果A小姐誤會有危險,立刻拿出防狼噴霧器,對著B先生猛噴,造成B先生眼睛受傷。
雖然A小姐並不是真的想犯罪,只是基於保護自己、他人的想法,基於誤會而反擊,但仍然可能被判定為「過失犯」,而需負擔對應的法律責任。
(四)結語
雖然正當防衛是合理的自我防衛手段,但在行使正當防衛的時候,還是需要謹慎防範過度防衛的情況,否則仍然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同時,為了事後能夠順利主張正當防衛來免除刑罰,建議在行使當下也應保留相關的證據,包括目擊者證言、現場照片、錄音錄影等。
若您看完以上文章,對於正當防衛的判斷仍有疑惑,或者需要律師為您主張正當防衛,歡迎聯繫法律手牽手團隊,我們將為您媒合專業的律師,為您討回法律上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