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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重刑開罰!僅「持有」兒少性影像也屬犯罪?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4.01.24


日前,網紅耀樂出面指控藝人炎亞綸在他未成年時強迫性行為、偷拍私密影片、外流影像。士林地檢署偵結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另涉及強制性交罪嫌則不起訴。

事實上,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即使沒有外流影像,光是持有兒少性影像,就將面臨刑事責任。

那麼,幾歲算是兒少呢?持有兒少性影像會面臨什麼處罰?性影像遭到散布,該怎麼辦?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法律手牽手團隊將為您一一說明。

(一)幾歲算是「兒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兒童」指的是未滿12歲者;「少年」指的則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

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進而被引誘、侵害,因此政府制定了本條例,來保護未成年人免於傷害與不當影響,並藉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與福祉。

(二)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

所謂的性影像,包括裸照、性愛影片等與性相關的影像。不論當初拍攝這些性影像的原因是什麼,本應屬於私密領域的性影像被放上網路流傳,對當事人來說,必定會造成莫大的心理困擾。

僅僅是「持有」性影像,在《刑法》中並沒有對應的刑責;但為了更有效的保障兒少的權益,在被害人未成年的情況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別規範了相關的處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第 1 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第 1 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的刑責

如果不僅僅只是持有,而是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所涉刑責會更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
「無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散布兒少性影像的刑責

考量到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到外流、散布,將會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的心理傷害。因此,針對散布兒少性影像的犯罪,本條例訂定了更高的刑責。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兒少性剝削案件皆無法撤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列的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就算雙方已經達成和解,檢察官仍然可以起訴。

但在有與被害人順利和解的情況下,對於爭取「緩刑」來說,將會很有幫助。不過在這類案件當中,被害人經常不願與加害人見面,更遑論和解。

若當事人有誠心想表達歉意、補償原告,建議委由專業律師,從第三方角度來促成和解。

(六)兒少性影像可以要求下架嗎?

在兒少性影像遭到散布的情況,可以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要求下架。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第 3 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性影像被散布出去的處理方式

蒐集證據

性影像被散布出去的被害人,經常因為不願再被二度傷害,而封鎖加害人、刪除與加害人之間的對話。但其實這些對話紀錄,都可能成為證實加害人犯罪的有力證據。因此,如果手上握有可以直接、間接證明加害人犯罪事實的對話紀錄,請記得留存下來,切勿因為不想觸及傷心事而刪除,導致將來不利於訴訟的結果。

法律途徑

  1. 刑事責任

    除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訂罪責以外,根據犯罪事實,還有可能提告的罪責為「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取得、利用他人資料罪」、「圖利為妨害秘密罪」、「加重誹謗罪」……等等。

    是否成立上述犯罪,依照個案事實不同,有不同的認定。如果不確定加害人還可能犯下哪些罪行,建議備妥證據資料並諮詢律師的意見唷!

  1. 民事責任

    加害人因故意或過失的行為而侵害被害人的權益,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加害人因其行為造成被害人名譽、隱私等權益上的侵害,也可以對被害人依照《民法》第195條規定主張損害賠償,或請求對方做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八)結語

在涉及性影像的案件中,案情經常錯綜複雜。除了涉及隱私的事項可能舉證困難以外,案件情況是否符合法條定義,也需要進一步釐清。

性影像的問題,不僅嚴重危害到個人的隱私,也造成被害人擔憂、焦慮等心理困擾。事後的處理過程,需要一再解釋案情,更是令人心力交瘁。尤其在涉及兒少的案件,為了減低司法程序對兒少造成的心理壓力,更須耗費苦心。

在兒少性影像的案件,法律手牽手團隊有著豐富的處理經驗。我們將提供您正確的法律建議,協助您刪除影片、照片,並且陪伴您走完全部的司法程序,讓您獲得應有的正義與賠償 。

若您看完以上文章,仍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法律手牽手團隊。我們將會站在您身邊,陪您走過這一段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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