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程中,子女要跟誰往往是讓當事人爭吵不休的問題,攸關到孩子未來成長以及父母的法律責任,了解監護權定義及爭取方式,能幫助父母在面對婚姻關係變動時,做出對孩子最有利的決策。
什麼是子女監護權?
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簡單來說,「監護權」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精確用語為「親權」;人們常說的「扶養權」,是指法律認定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這項義務不因離婚而有所改變。
自2020年民法修正後,2023年1月1日起,根據民法第12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年齡由原先的20歲調整為18歲。
針對本次修法也做出過度期間的規定,原先因舊法而約定的協議或是法院判決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及義務,自新法實施日起,仍可依原本的條件,享有權利義務直至20歲。
監護權的類型
單獨監護
單獨監護指父母離婚後,由其中一方單獨取得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單獨監護的優點:
- 決策效率高。
- 適用於衝突嚴重、觀念不合的家庭。
- 生活安排穩定性高。
單獨監護的缺點:
- 另一方參與、教養受限。
- 親職壓力全由一方承擔。
- 可能引發劇烈的監護權爭奪。
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則是父母離婚後,雙方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共同監護的優點:
- 符合社會給予孩子完整教養的期待。
- 保障雙親與子女的情感連結。
- 使父母雙方共同意識教養子女的責任。
共同監護的缺點:
- 需要依賴良好的溝通。
- 執行上較為複雜。
- 孩子可能感受到雙方溝通的情緒壓力。
單獨或是共同監護不只是法律上的選擇,更攸關未成年子女未來的生活品質及身心靈健康,父母應彼此釐清雙方的溝通與合作能力,考量未成年子女的真正需求,做出對子女最好的選擇。
法院如何決定監護權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法院在判決父母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時,子女最佳利益是主要考量,這意味著父母的利益、意願,並非監護權訴訟的關鍵,什麼安排最能為子女的未來成長帶來最佳利益,才是裁定的重點。
常見的迷思:哪一方經濟狀況較良好,法院就會把監護權判給誰。
其實父母的經濟狀況並非最重要的標準,法官主要會參酌民法第1055-1條羅列的各項因素:
- 子女的年齡、性別及健康狀況。
- 子女意願以及人格發展。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總結來說,法院並非選出「較好的父母」,而是選出「對孩子更有利的安排」,讓孩子能夠在最安心、被支持及穩定的環境下成長。
法院考量的因素
- 嬰幼兒從母原則:嬰幼兒時期多半需仰賴母親哺乳,因此多半會優先判給母親。
- 尊重子女意願原則:孩子到達一定年齡,具有獨立思考能力時,會給予小孩表達意見的機會並尊重。
- 手足原則:如果子女不只一個,會傾向讓同一人照護,讓手足可以共同生活。
- 維持現有照護狀態:小孩以往都是誰照護,通常傾向維持現狀,繼續讓主要照護方監護。
- 友善父母原則:法官會觀察雙方在協助孩子與另一方會面時的態度,誰更能促進親子關係。
- 父母條件綜合評比:會比較父母雙方的健康、品格、職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與孩子的互動和感情。
社工人員訪視報告的作用
監護權訴訟中,社工訪視的報告是法官判斷的重要依據之一。
法院會派社工實際到訪了解父母與子女的生活起居,評估父母的照護能力、居住環境、經濟條件或是與子女的互動等,客觀呈現孩子的生活狀況及需求並做成報告,作為法官裁定監護權的重要判斷依據。
事前準備社工到訪的建議:
- 展現親子間的良好互動。
- 保持住家環境的整潔。
- 記錄孩子生活與教育。
- 鼓勵孩子主動表達意願。
- 避免貶低對方家長。
維持生活環境的整潔,並且有條理的規劃子女的醫療、教育問題,讓孩子有健全的表達及心態,都是在社工報告裡面的加分項。
至於為何不要貶低對方家長,為了展現自我優勢,在貶低對方的過程中容易有情緒化的一面,可能讓社工認為會有影響孩子價值觀的疑慮,不利於孩子的情感發展與健康,反而對於爭取監護權有扣分效果。
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準備必要文件和證據
- 教育與學習的相關資料:學校成績單、聯絡簿、課後輔導的文件。
- 親子日常互動:親子合照、生活紀錄影片、日常作息安排等。
- 穩定的生活狀態:戶籍謄本、地籍謄本、水電支出等資料。
- 健康照護紀錄:就診紀錄、保險資料、疫苗卡等。
- 其他:保護令、筆錄、開庭資料。
尋求法律協助
家事案件與一般民刑事案件不同,監護權案件一旦牽扯法律程序、證據準備以及法官的心證判斷,並非單靠情理就能說服法官。
專業律師可以協助梳理有利證據,避免程序上的錯誤,導致被法院駁回或是影響最終結果。
委請律師處理在減輕心理負擔之外,憑藉經驗能第一時間協助當事人判斷可以爭取的優勢及方向,減少當事人走彎路,避免消耗過大的時間及精力成本。
協商與調解
家事案件依照程序都會先經過強制調解,進入訴訟之前嘗試與對方協商,是保護子女以及降低雙方傷害的重要環節。
雖然無法達成共識時,法院也會裁判一個結果,但若能在調解階段理性溝通並達成共識,不僅能避免漫長的訴訟,也能減少孩子的心理壓力。
真實案例:監護權爭議如何解決
案件背景:
林小姐與丈夫結婚後,丈夫成天沉迷於線上遊戲,且時常出門與酒友喝酒、夜不歸宿,甚至對林小姐施暴,且絲毫不關心照顧五歲的女兒。
法院判斷依據:
依民法第1052條規範,法院認為丈夫行為構成離婚事由,包括虐待及重大事由導致婚姻破裂。監護權法院依職權委託社福機構訪視。
判決結果:
法院參考社工報告後,判准離婚,並將監護權判給林小姐。理由包含丈夫有情緒調節障礙,且子女日常都由林小姐為主要照護。
常見問題(FAQs)
Q1:我沒有工作收入,會不會無法爭取監護權?
法院更重視父母誰更能夠提供未成年子女穩定、關愛的成長環境。
Q2:孩子的監護權到幾歲?
監護權的行使直至子女18歲為止。
Q3:父母有外遇、前科還能爭取監護權嗎?
有前科或外遇不代表就沒有資格爭取監護權,但可能會影響法院評估結果。
Q4:委請律師之後我還要親自出庭嗎?
法院不只看書面資料,也會觀察父母的態度與答覆,因此仍需親自出庭。
結論
監護權訴訟不只是法律上的爭執,更是父母為了孩子未來做出的重大抉擇。訴訟中的心理負擔以及對程序、法規的不了解,都是律師可以解決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