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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必修課:以「婚前協議」保障您的婚姻生活!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4.03.01


在過去提起婚前協議時,多數人總覺得夫妻間不必分得太清楚,因此避而不談;但隨著時代的進步,婚前協議在全球都變得越來越普遍。中國近期就有一項研究報告指出,有超過一半的受訪者,對婚前協議保持著正向態度。

根據這項調查,不少民眾認為,婚前協議對雙方來說都是很好的保障,更視簽訂婚前協議是兩性關係成熟化的象徵。

那麼,婚前協議到底可以協議什麼?什麼條款可以寫入?什麼條款不行?一定要請律師才能寫嗎?關於這些疑惑,法律手牽手團隊將在接下來的文章中為您詳細說明。

(一)可約定事項

常見的可約定事項有下列幾種:

  1. 婚前義務:夫妻之前可以先行約定一些婚前義務,以確保日後婚姻協調(例如:婚前健康檢查、應告知家族遺傳疾病史、應告知前科紀錄……等等)。
  1. 子女事宜:婚前協議也可以預先規定子女姓氏、子女的撫養權與監護權歸屬、教育方式、撫養子女費用的分配……等等。若對將來子女有留學、移民規劃,也可以先行寫入婚前協議。
  1. 財務管理:婚前協議可以預先約定財產的所有權,包括婚後購入的不動產、車輛、投資……等等。
  1. 婚姻制度:婚前協議中可以寫入夫妻選擇的婚姻制度,如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2. 其他事項:其他常見事項如「婚姻諮商」、「交友規範」。夫妻可以約定當婚姻觸礁時,雙方應共同參與婚姻諮商,以挽救婚姻;也可以約定雙方之間與異性的交友分際,以免危及婚姻。

(二)不可約定事項

根據《民法》規定,婚前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且必須是雙方自願簽署的,若有不當施壓、脅迫對方簽署的行為,協議就會無效。

實務上常見協議中的約定事項違反上述規定,因而被判定無效的例子。舉例來說,約定行房次數、外遇就離婚、外遇須下跪洗門風、無法生育就離婚,這些條款都已被判決認定無效。

另外,婚前協議書只能約束夫妻雙方,不及於其他人等,即使雙方父母也是。因此,「夫妻離婚,公婆須支付贍養費」這樣的約定,也會被認定無效。

(三)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婚前協議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在婚前選擇最適合夫妻雙方的財產制度,可以保障雙方權益,也減少婚後因為金錢觀念而有的摩擦。以下是幾種婚姻財產制介紹,若想了解更多關於婚姻財產制的內容,歡迎參考法律手牽手團隊的此篇文章:夫妻財產怎麼分配?有哪些制度?該選哪一種呢?

★ 法定財產制

夫妻之間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的話,就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是我國最普遍的夫妻財產制度。

採用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比較少的那方就有權力分到平均分配的財產差額。

★ 分別財產制

簡單來說就是「自己的錢自己管」。採用分別財產制的話,夫妻可以各自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各自處理各自的財產;有債務問題,也是各自負責清償。如果有一方替對方還債,也都可以請求償還。

雖然有些人會認為分得太清楚感受不好,但這也是最能免於金錢糾紛的一種制度。

★ 共同財產制

採用「共同財產制」,夫妻之間的財產,除了「特有財產」以外,都屬夫妻共同擁有的「共同財產」。

所謂的「特有財產」,指夫妻的個人專屬物品、夫妻個人職業上會用到的物品、夫妻個人收到個贈品(須經贈與人書面聲明專屬於個人)。

管理、收益、處分上,共同財產須雙方共同決定;特有財產則由個人決定。

(四)婚前協議需要公證嗎?

公證是為了證明法律文件的存在。

婚前協議並沒有規定必須經過公證,但若有經過公證人的見證,對方未來若就是否為本人簽署這點有爭執的話,就可以以此證明協議書的真實性。

並且,在經過公證之後,若對方不履行婚前協議上的義務,就可以不必經過訴訟,直接持協議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五)婚前協議一定要找律師嗎?

婚前協議的本質是契約。契約的擬定、簽署並不一定需要律師撰寫。

但是,有關於婚前協議中條款的有效性、該如何強制執行,對一般民眾來說相當難以判斷。

為了確保婚前協議的有效性,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由律師根據夫妻雙方的需求,協助擬定一份量身訂做的婚前協議書,以免面臨到婚後因條款無效而求助無門的窘境。

(六)結語

許多夫妻怕傷感情,對於婚後的某些事宜總是避而不談;等到關係冷淡、對方債務纏身時,才後悔莫及。

其實,在婚前提前溝通好婚後的瑣碎事項,有助於雙方互相理解彼此的需求,反而有益於夫妻婚後和諧相處。

若看完上述的文章後,對於婚前協議仍有疑惑,或是想諮詢律師為您撰寫婚前協議,歡迎聯繫法律手牽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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