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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兩者該如何區別?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3.11.09


台北市國民黨籍議員鍾沛君,前陣子透過臉書踢爆名嘴朱學恆在餐會後對她強吻摟抱,還揚言「妳明天也不會記得」,引起群情激憤。

面對鐘沛君的指控,朱學恆透過直播道歉辯稱自己當天喝到斷片,記不起來,但隨即激發眾怒,朱學恆只好取消之後所有通告,並將頻道無限期關閉。

事後,朱學恆並跑去地檢署,告發自己涉嫌「性騷擾」。但近日,台北地檢署卻以「強制猥褻罪」起訴朱學恒,並限制他不得出境四個月。

為什麼朱學恆要以「性騷擾」告發自己?為什麼地檢署又以「強制猥褻罪」起訴朱學恒?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在法律上,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的刑責差距相當大。在接下來的文章裡,法律手牽手團隊將為您解釋「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的區別。

(一)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本法的規定,不限於言語或肢體接觸,只要做出與性或性別有關、違反他人意願,讓他人感到不舒服的行為(例如:偷摸臀部、用手肘撞擊胸部……等等,讓人覺得害怕、感受到敵意、覺得被冒犯,或甚至影響到他人的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

(二)什麼是強制猥褻?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實務的看法,猥褻行為指的是沒有性交,但在客觀上可以引起他人的性慾、主觀上滿足自己的性慾的行為。

猥褻行為並不以有身體接觸為必要。如果強迫被害人脫衣服、裸露身體部位,依照個案情節,也有可能被認定為猥褻行為。

(三)兩者該如何區別?

  1. 行為的時間

    「性騷擾強制觸摸罪」的犯罪行為時間通常發生得很快速、短暫,被害人總是措手不及,沒辦法及時反應。

    「刑法強制猥褻罪」的行為時間則較長。被害人經常還來得及抗拒,或者已經有抗拒的舉動。

  1. 行為的手段

    「性騷擾強制觸摸罪」的成立要件包括觸摸當事人,並且造成被害人感到不舒服、被壓迫、心生恐懼。

    「刑法強制猥褻罪」不一定要有肢體接觸,強迫被害人脫衣、拍裸照,即使沒有觸碰到被害人,也可能成立。

  1. 侵害程度的不同

    「性騷擾強制觸摸罪」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寧靜、和平狀態受到干擾、破壞。

    「刑法強制猥褻罪」的行為,會剝奪被害人的性意思自主權。

    簡單來說,強制猥褻罪的侵害程度比性騷擾強制觸摸罪還要嚴重。

(四)被性騷擾/強制猥褻,該怎麼辦?

上述兩種犯罪類型,加害人都可能有事先規劃,挑選過時間地點才出手。相較之下,被害人總是措手不及,沒辦法及時蒐證。

不過不用擔心,就算沒有當下即時的證據,如果有事後的求助紀錄(例如:跟親友的聊天紀錄)、就醫紀錄、證人的證詞,甚至是自己的證詞;這些都可以成為相關的證據。

另外,如果能夠取得監視錄影器畫面,或者DNA、指紋的證據,對於證明對方的犯罪行為,也會更有依據。

不過,隨著時間經過,蒐集證據的難度也會提高。建議您在事件發生過後就積極的處理蒐證、提告,以免時效經過而求助無門唷!

(五)結語

關於這兩種犯罪類型的區別,雖然有以上提到的幾種判準,但實務上爭議仍然不少,還是要綜合整個行為過程的時間、場所、手段、身體部位及其他現場狀況,才有辦法論斷。

為了讓加害人付出應有的代價,以防加害人技術性的規避,導致強制猥褻被判斷成性騷擾甚至無罪的情形,被害人就必須特別注意蒐證與訴訟策略相關的事項。

發生相關的事件之後,要了解可能的程序,並在程序中獨自面對加害人,對於被害人來說都並非易事。法律手牽手團隊深刻理解您的無助。若還有相關的疑問,歡迎聯繫我們。您不是孤單的!我們將站在您這一方,陪同您一起蒐證、驗傷、做筆錄,並向可惡的加害人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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